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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 日期:2026-07-27 15:50
  • 来源: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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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矿山企业(东岔永财矿业有限公司、青沟砖厂、上活龙砖厂、头道镇砬子沟芝麻黑花岗岩矿、台上刘家砖厂、德源矿业、金祥矿业有限公司、清河镇富余石棉矿、清河苇沙河砖厂、山城村釜鼎采石场、太平兴农重晶石矿、台上镇顺发采石场、经济开发区万宝石灰石矿、经济开发区下解放利宝熔剂用石灰岩有限公司、云峰发电厂实业总公司、迎水常茂建材公司、青石福云砖厂):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范围 

  本次保证金返还范围为已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且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矿山企业。 

  二、返还条件 

  (一)矿山企业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成治理恢复工作,并经集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合格。 

  (二)矿山主体与其他矿山主体合并,并已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三、办理要求 

  符合返还条件的矿山企业,请于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27日携带以下材料至集安市自然局410室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1.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文件; 

  5.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6.现状照片(彩色打印) 

  7.存在采矿权的矿山需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证明。 

  8.公章 

  注:如缺少以上文件,需提供其他可证明矿山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逾期未申请办理返还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地我局统一上交地方财政。 

  (二)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集安市自然局反映。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集安市自然局  

  联 系 人:张钰琪    

  联系电话:0435——6759177     

  联系地址:集安市自然资源局(集安市迎宾路999号)  

  特此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7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435-6228166 网站标识码:2205820009 吉公网安备 22058202000001号 吉ICP备1003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