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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日期:2023-09-04 23:24
  • 来源:集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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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通化市关于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房保障、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研究拟订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相关产业政策和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和培育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管理,以及外埠进入我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登记、管理;负责对施工材料质量、住宅装修队伍和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建由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指导城市供水、供热、节约用水、水源建设、污水排放;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城乡燃气设施设备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的审批;参与市内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区沟河管理。 

  (六)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政策法令,拟订全市房地产管理政策、办法、规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加强房屋转让、租赁、评估、中介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检查、指导、监督;负责房屋开发住宅建筑工作;指导和推进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负责指导本市区域内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及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宅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负责指导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惩戒违法建筑业企业。 

  (十二)根据市财政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实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财务审计科。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投资的预算并执行监督,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有关行业统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年检和审计工作;组织协调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项行政事业性征费管理和局直属单位法人代表离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专项审计工作。 

  联系电话:0435-6185110 

  (二)城乡建设管理科(村镇建设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冬季清雪、城市供热、防洪、排涝、抗灾工作;研究制定公用事业服务标准;指导、组织城市综合开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和检查评定、城市基础设施统计报表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开展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试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使用、普及;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化工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35-6185107 

  (三)建设工程管理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制度、标准;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管理,指导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筑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审核及资料备案;规范、培育、发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屋转让、租赁、评估、中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和执行;负责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材检测工作;负责对施工材料质量、住宅装修队伍和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建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建由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负责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立项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 

  指导和推进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管理,以及外埠进入我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登记、管理等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及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435-6228633 

  (四)法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拟定建设执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及协调事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解释、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参与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律诉讼及咨询的协调工作;主持建设系统听证工作。 

  负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人员问题的受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答复、解决信访问题;负责信访稳控、社会风险评估和社会稳定工作。 

  负责拟订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联系电话:0435-6185119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市建设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备案。 

  联系电话:0435-6223961 

  (六)燃气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实施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综合协调燃气供应和服务工作;负责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检查;负责有关燃气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及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预案、各项规范性文件。 

  负责全市燃气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与审批工作;负责受理和处理燃气行业的投诉举报、咨询求助、险情信息。 

  联系电话:0435-6185151 

  党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精神文明、统战、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文体卫生、软环境建设、关心下一代等党群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政务公开;文件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督办督查、印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务,以及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职称评聘;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机关环境卫生、保卫等工作。 

  联系电话:0435-6213356 

  办公地址:集安市东盛街9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35-6213356 

  负责人:李成军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435-6228166 网站标识码:2205820009 吉公网安备 22058202000001号 吉ICP备1003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