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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注销四名已故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公告
  • 日期:2026-06-02 08:38
  • 来源: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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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注销四名已故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注销许可信息

  1.经营者:崔军,身份证号:220522******3917,经营许可证号:通220582330442,道路运输证号:220582300442,营运车辆号牌:吉ETD180。

  2.经营者:李鹏龙,身份证号:220582******1311,经营许可证号:通220582330649,道路运输证号:220582300649,营运车辆号牌:吉ETB620。

  3.经营者:江志坤,身份证号:220582******0513,经营许可证号:通220582330790,道路运输证号:220582300790,营运车辆号牌:吉ETA836。

  4.经营者:刘春辉,身份证号:220582******0033,经营许可证号:通220582330758,道路运输证号:220582300758,营运车辆号牌:吉EDB2889。

  二、基本事实

  上述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系政府无偿配置的公共客运资源,属于人身专属行政许可。

  经查,上述四名经营者分别于以下日期死亡:

  1.崔军于2024年8月17日死亡;

  2.李鹏龙于2024年9月26日死亡;

  3.江志坤于2021年3月15日死亡;

  4.刘春辉于2025年6月19日死亡。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七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

  综上,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许可不属于可继承遗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均未允许其转让、继承,他人无权接续从事营运经营。

  四、核查与送达情况

  我局逐一核查车辆备案信息与行业管理档案,目前暂未能与已故经营者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取得有效联系,相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期间我局多次告知其家属配合办理经营许可注销、营运证件缴回等手续,家属始终未予配合。

  五、拟处理意见

  我局拟依法注销上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无偿收回营运指标,废止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营运专用标识。

  六、陈述、申辩及办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前来办理许可注销及证件缴回手续。

  期限届满,若无人提出异议、无人配合办理手续,我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公告作废相关许可。作废后,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将按非法营运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办公地址: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2333号,集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435-6666168。

  特此公告。

  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435-6228166 网站标识码:2205820009 吉公网安备 22058202000001号 吉ICP备1003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