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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关于2025年2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日期:2025-02-28 09:33
  • 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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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3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5-6737887  0435-6226117(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集安市锦江西区

  邮    编:1342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点搬迁项目

集安经济开发区锦绣街

555

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30万元。该危险废物贮存点由原厂区西北角搬迁至车间内,用于暂存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等。项目建筑面积为30m2,分成2 存储区域,每个存储区域分别为15m210m2,暂存量分别为 0.5t/a、0.04t/a。

(一)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地沟及围堰应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围堰有效容积应达到废液最大储存量的1.1倍。采取的防渗措施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非甲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准》(GB37822-2019)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危废间应设置视频监控、设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出库、入库等信息,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产生的危废分类贮存,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存能力。

(五)落实危险废物转运制度。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危险废物从产生起直至最终处置的每个环节实行申报、登记、监督跟踪管理,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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