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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关于2024年11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 日期:2024-11-11 09:27
  • 来源: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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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2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5-6737887(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传    真:0435-6226117 

  通讯地址:集安市锦江西区 

  邮    编:1342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集安市佳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集安市凉水乡石青沟村

集安市佳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玖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为2200m2目新建1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其他设施。主要建(构)筑物为办公用房、砂石料场、筒仓、沉池等。设计年产商品混凝土4.8万m3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洗车及洗罐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运,可做堆肥处理,不得污染地表和地下水。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商品混凝土生产原料筒仓储存、投料及搅拌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收尘装置,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1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保证周围居民居住区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控制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工段采取防振、减噪及隔声措施,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4a类区标准;合理安排作业及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环境敏感区时应采取减速慢行,限制鸣笛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处理,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渣实验废混凝土作为填方材料外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送管理单位统一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水、粉尘、噪声、废渣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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