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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集政复〔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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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4910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7年6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7706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X村X组 被申请人: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95年2月,身份证号码:220502199502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19日予以受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障参保手续;3.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申请人称: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取得了3个批次的土地批复,案涉土地共计约1575亩,均未为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未落实批复要求及法定保障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并足额缴纳应由其承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给予申请人缴纳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时,未提交“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法启动审核备案程序。故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不符合参保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2〕766号)同意集安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2.86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土地0.4505公顷、未利用地0.0775公顷,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在该次征收范围内和《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范围内。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1.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办理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手续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并足额缴纳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答复内容为:“1.你需要主动到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2.请携带上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到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失地证明》。3.关于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程序及缴费等事项,你需要到集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邮件交寄单(收据)及邮件轨迹;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2〕766号);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5.农户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6.介绍信;7.XXX村X组征地补偿分配明细表;8.XXX村第X居民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人员资格认定公示表;9.关于梁某某征地情况的说明;10.《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为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参保手续,并为其足额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前提是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范围,即确定其为社会保障对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第四条第(八)项“明确保障对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以及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应列入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需要经过申请、公示、审核、批准等多个环节和程序,需要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协作办理,而非自然资源部门一家独办。被申请人在该工作中不是首办单位,主要承担审核备案职责,在申请人未履行完申请人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等前置手续的情况下,答复告知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依序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梁某某<履职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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