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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集政复〔2025〕22号
  • 日期:2026-04-10 15:30
  • 来源:集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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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某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2016年9月,身份证号码:220582201609XXXXXX,住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陈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8804XXXXXX,住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地址:集安市黎明街1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8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8801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8年2月,身份证号码:220502198802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公安局 

  杨某某某不服集安市公安局作出的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7月14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调查处理申请人被殴打一案。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1日,在校期间,集安市XX小学X年X班班主任李某分别于上午、下午两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集安市XX边境派出所处报案,集安市XX边境派出所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未对证据全面核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涉案老师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集安市XX边境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25年4月21日在班级被班主任李某殴打。集安市XX边境派出所于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4月21日8时31分,李某在数学课期间因申请人对“商”的问题理解不对,用手拍打其后背4下;同日15时10分许,李某因申请人课桌未对齐,用手机㨃其头部5下。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李某本人教学特点,调取李某教学期间监控视频相关证据证实,李某在教学期间针对类似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具有针对性和故意伤害性,并排除因个人矛盾进行打击报复的目的,综合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不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殴打、伤害,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经被申请人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的违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案相关线索函移送集安市教育局。关于申请人提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该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被申请人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8时许,集安市XX小学X年X班班主任李某在数学课讲解“商”的内容过程中,行至申请人桌旁时,发现其对“商”的问题理解不对,便用手拍打申请人后背4下;2025年4月21日15时许,李某在上课期间发现申请人座位没有对齐,用手机击打了申请人头部5下。2025年4月21日20时许,申请人母亲带着申请人到集安市医院进行检查,经集安市医院门诊诊断,申请人左颞顶部局部充血、肿胀、触压痛。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到集安市公安局XX边境派出所报案,集安市公安局XX边境派出所于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调查期间,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延长该案办案期限三十日。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李某教学期间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李某在教学期间针对类似击打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具有针对性和故意伤害性,并排除因个人矛盾进行打击报复的目的,综合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没有违法事实。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于2025年7月4日将李某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交至集安市教育局处理。 

  另查明,在申请人报警前,集安市实验小学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关于对李某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通报批评》,给予李某在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本年度不评优选先、不晋升职称等处理。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曾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做伤情鉴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做伤情鉴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及其母亲身份证明材料;2.集安市医院门诊手册;3.申请人受伤照片;4.集公(团)立告字〔2025〕115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5.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料的证据材料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4.授权委托书;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6.《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卷》。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 

  2.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接到申请人报警,经调查取证,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本案中,李某和申请人的身份分别为集安市实验小学的教师和学生,二者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李某击打申请人背部及头部的行为发生在学校,实施该击打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该击打行为是李某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采取的带有“个人特色”、不被推崇和认可的一种过激的教学方式,是教师的履行职务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处理。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的规定,作出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集公(团)行终止决字〔2025〕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1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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