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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集政复〔2025〕19号
  • 日期:2026-04-10 14:44
  • 来源:集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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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某甲,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601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街XX委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性别:男,出生年月:1955年3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5503XXXXXX,工作单位:无 

  被申请人: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集安市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21198901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杨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11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511XXXXXX,工作单位:吉林XX律师事务所 

  刘某甲对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XXX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XXX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劳动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至2024年7月,从事电工勤务。2011年至2024年7月每月工资600元,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9月,被申请人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其工资。申请人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遵守其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为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劳动监察投诉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是被申请人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以需要“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为由不受理此案,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应当首先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认为劳动者为劳务关系,不应当享有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有悖于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所有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而歧视或区别对待。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明确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案件事实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造成的,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而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以确定劳动关系为由,推诿敷衍申请人,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书,请求责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出具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经被申请人调查,2005年至2007年左右,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安排申请人负责红绿灯电路维修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对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否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与申请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刘某甲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作出了《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一案的通知书》。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又收到申请人投诉书,请求责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600.00元及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12140.00元。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未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对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予以否认,故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被申请人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的诉求由被申请人受理是不准确的。只有事实清楚,对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约成本和精力,被申请人才可以受理。但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投诉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05年左右,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安排申请人负责交通信号灯的维修等工作。申请人的工资由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支付,2005年至2010年每月支付申请人400元的报酬,2011年至2024年7月,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每月支付申请人600元的报酬。申请人在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工作期间并未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以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停止了与申请人的用工合作。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提交投诉书,请求其责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申请人不是集安市XX局XXXX大队聘用的全日制用工,不在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属于兼职、劳务用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于2025年4月30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一案的通知书》,建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2025年5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劳动监察投诉书,请求其责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及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被申请人再次以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25年5月12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建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合法权益。另查明,申请人与集安市医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21年1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复议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4.证据清单;5.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情况说明;6.《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7.劳动保障检查询问笔录(刘某丙);8.劳动保障检查询问笔录(顾某某);9.申请人报酬转账记录;10.劳动监察投诉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4.行政复议委托书;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徐某);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杨某);7.集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8.投诉书;9.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刘某甲);10.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刘某丙);1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补充笔录(刘某丙);1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顾某某);1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董建廷);14.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鹿某);15.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与集安市医院签订);16.劳动合同续订书(申请人与集安市医院签订);17.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情况说明;18.集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19.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合议笔录;20.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一案的通知书;21.劳动监察投诉书;22.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合议笔录;23.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行政主体适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是保障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基础,而申请人认为只要是劳动者,便享有同工同酬等权利,于法无据。 

  3.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其责令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金额。该请求的支持是建立在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劳动关系的确定直接影响申请人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的解决效果。申请人认为其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存在劳动关系,而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持相反意见,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该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集安市XX局XXXX大队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方式依法确定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甲投诉集安市XX局XXXX大队未按规定支付其赔偿金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一案的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7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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