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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集政复〔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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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甲,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9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7009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孙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503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裴某甲,性别:女,出生年月:1970年6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7006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康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2年6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06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李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50年6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5006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李甲,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8604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邬某甲,性别:女,出生年月:1979年1月,身份证号码:210922197901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宋某甲,性别:男,出生年月:1951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5104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崔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87年10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8710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赵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3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304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李乙,性别:女,出生年月:1962年2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202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宋某乙,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7801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邢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5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605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裴某乙,性别:女,出生年月:1977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7701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杨某乙,性别:男,出生年月:1969年9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09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杨某丙,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7804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吴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59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5901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潘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67年10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710XXXXXX,住址:吉林省集安市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邬某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69年7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07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自然资源局,职务: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3年1月,身份证号码:220522196301XXXXXX,工作单位:吉林XX律师事务所 杨某甲、孙某某等18户对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 申请人称:1.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范防护工程位于XX镇XX村X组前大地,申请人的基本农田和菜地均在《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范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复垦方案》)范围内,此次抬田造地验收质量标准都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利益、权利等有直接利益关系。 2.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实施方),在复垦耕地时,没有按照《复垦方案》规定,将原地表剥离的原地表黑土回覆到原地表面,并将黑土全部拉走,造成现土地表面高度不够、坑洼不平、且低于周边排水沟,导致排水不畅、积水内涝等严重问题,致使机械和人工无法耕作。 3.方案规定,表土总量为139970.50立方米,原耕地表土剥离量为113712.35立方米,实际缺额26258.15立方米,故本项目剥离表土总量无法满足土地复垦回覆需求,需将集镇新址用地剥离的表土26258.15立方米用于该项目复垦。实施方在复垦基本农田时,没有恢复原地表剥离的地表原黑土,现耕地全是黄黏土。 4.方案规定,压实度不小于0.91。现耕地沉降落差较大,自然排水成沟,申请人认为没有达到压实度标准。 5.方案规定,垫高防护工程完成后,最低高度为199.8米,现申请人实际勘测高度最低197.107米,最高197.995米。与方案规定相差较大。 6.方案规定,施工过程中,必然对耕地原有结构和质地产生一定程度的损毁,要恢复带复垦土地的肥力和生产效应,就必须采取恢复土壤,增施有机肥和复合肥肥化土壤的措施。现复垦耕地没有采取恢复表土等措施。 7.交付单位将临时用地移交XX村时,除签字人员外,没有任何利益相关人员知道此事。XX村在接受耕地时,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涉及集体重大利益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的条款进行接收。这给违法验收提供了便利条件。 8.在2022年春耕前,实施方将该耕地剥离的原地表黑土约20万立方米让XX公司拉走。由于被申请人在没有按照《复垦方案》规定标准及原地表黑土被拉走等不利于复垦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同意通过验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复垦方案》标准验收,作出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掩盖了原地表剥离的黑土被拉走的事实,造成未达到复垦标准的严重后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集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 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该项目与2017年5月施工,2022年4月完工。2022年4月18日,我局收到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关于申请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的函并提交了该项目初验收报告和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占地复垦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验收意见中写明经过验收组成员认真、细致的现场核查,认为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XXX、XX水电站临时占地复垦设计报告书》及《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及复垦施工,耕作层平整度、粒石含量均达到设计标准,使土地恢复原有功能,同意验收。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组织局相关科室、农业技术推广总站、XX村村委会等专家及相关部门,按照《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验收,现场工作人员对复垦土地的厚度进行了抽检,共随机采四个点进行挖掘,履土厚度为0.8—1.5米不等,均超过方案要求。同时,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将现场土壤进行了取样分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我局在现场核查及土壤检测结果合格的条件下,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在XX村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至2022年5月25日,无一人向我局提出过任何异议,故2022年6月17日我局向集安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过复议申请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2022年4月26日,在XX村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至2022年5月25日,无一人向我局提出过任何异议,且2022年4月至10月的耕作期内也无村民向我局提出异议。 因此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是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出具,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2016年,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需临时占用XX村部分土地(含部分申请人使用的土地)。该项目破坏土地面积35.0311hm²,建设期限为1年(2017年4月—2018年4月),其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为3年(2017年4月—2020年4月)。2017年1月,作为项目单位的集安市XX局(现为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委托XXXX科技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复垦方案报告书》)、《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复垦方案报告表》),规定了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等内容。后集安市XX局与集安市XX镇XX村民委员双方均同意该《复垦方案报告表》。由集安市XX局负责的该项目名称为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2017年2月,XXXX科技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集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二批次用地表土剥离方案》,占用永久用地17.4253hm²,总剥离面积为15.8592hm²。2022年4月12日,由XXXXX水电站工程指挥部、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局、XX镇政府、XX村民委员会、XXX水电站移民监理部组成联合验收组,实地查看复垦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后验收组一致同意XXX水电站建设工程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达到了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同意通过验收。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的函》,申请人对项目进行验收。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本单位相关科室人员、XX村村民代表、农业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后,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即合格),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制作《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将初步验收结果在XX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示期为三十日(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但被申请人因笔误将公告时间写为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发现该瑕疵后,用笔将公告时间改为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25日。在公示期间,无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杨某甲、范某等18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临时占地协议书;2.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书;3.《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4.《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5.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6.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7.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承诺书;8.集安市XX局对《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意见;9.XX村对《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意见;10.权属证明;11.国土资源局的说明;12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13.公众参与调查表;14.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规划图;15.集安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025年4月24日出具);16.勘测高程表;17.勘测高准图;18.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19.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验收意见表;20.集安市复垦与让样品检测结果汇总表及现场照片;21.《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道丹阿线(G331)下解放至下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8〕295号)2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7〕269号);2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20〕684号);24.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用地退还移交表;25.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占地复垦验收意见;26.XXX水电站工程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占地复垦验收报告;27.集安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2024年4月16日出具);28.会议记录(XX村X组);29.集安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6日出具);30.集安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31.集安市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2025年4月21日出具);32.《告知书》(集信复办告〔2025〕4号);33.《杨某甲信访处理意见书》(集移发〔2024〕67号);34.《杨某甲信访处理意见书》(集自然资文〔2025〕16号);35.《杨某甲信访处理意见书》(集移发〔2025〕26号);36.现场照片;37.XXX、XX水电站XX村2021年临时占地个人土地拨款单(防护工程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4.行政复议委托书;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6.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报告(集自然资验〔2022〕002号);7.《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验收的函》;8.《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9.《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10.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用地退还移交表;11.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占地复垦验收意见;12.XXX水电站工程XX镇抬填造地与防护工程临时占地复垦验收报告;13.初步验收通过的公告及照片;1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15复垦后跟踪评价照片。 本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1.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关于杨某甲信访情况说明和送达回证;2.被申请人的说明;3.集安市自然资源局信访来源信息登记表;4.丁某某的调查笔录;5.殷某某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1.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行政主体适格。 2.被申请人在收到集安市XXXX服务中心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即合格)后,在XXX、X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防护工程项目所在地XX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相关规定。 3.因公告期内,无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自公告期满之日(即2025年5月26日)起,被申请人经验收形成的初步验收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自被申请人经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公告期满之日(即2022年5月26日)起,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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