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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集政复〔2026〕36号)
  • 日期:2026-10-21 10:51
  • 来源:集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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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马XX,性别:男,出生年月:2005年1月,身份证号码:452126200501XXXXXX 

  被申请人: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9304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6月15日予以受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商品,认为该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签收投诉举报信,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款“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举报属实,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奖励,存在不履行法定行政奖励职责,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举报内容为抖音平台XXX村美食店铺销售的“无糖辣白菜酱”存在以下问题:1.名称强调无糖,但没标注含糖量;2.名称为辣白菜酱,但配料表中不含辣白菜,可能存在误导。申请人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要求调解、奖励、查处、召回。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经核查,商家提供了该款“无糖辣白菜酱”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总糖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无或不含糖声称的要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商品名称“无糖辣白菜酱”,实为腌制辣白菜所用,原料中不含有辣白菜,因此配料表中未标注辣白菜。商家已在修改后的包装上写明使用该商品腌制白菜的方法。此外,关于标签未标注含糖量问题,因该商品名称已标注无糖,不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也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是结合包容审慎监管、首违容错执法要求,综合行使立案裁量权,认为商家该行为符合轻微违法免予追责情形,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不符合授予奖励条件,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为被侵权者,是为自身权益被侵害而进行的举报,当事人举报事项不属于授予奖励范围。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符合奖励的人群有告知义务,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人群,该暂行办法没有要求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不予奖励的请款,不会影响当事人实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抖音平台花费14.9元购买了集安市XX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商家)生产的“无糖辣白菜酱”(以下简称商品)。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品并没有标注含糖量,且配料表中不含白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2026年4月15日生产批次的案涉商品。经询问,商家自认被投诉举报的“无糖辣白菜酱”为其生产销售,该生产数量为51斤、单价为14.9元/500g,销售方式为直播带货,销售数量为3袋。商家提供了该批次商品的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糖含量实测值符合‘无糖’声称条件”。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不会误导消费者,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6年5月25日对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集市监责改〔2026〕16号)。商家改正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2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件轨迹;2.商品订单截图;3.商品照片;4.案件来源登记表;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市场检查记录;7.询问笔录;8.商品检验报告(编号WD2026423286)及生产记录;9.《责令改正通知书》(集市监责改〔2026〕16号)及送达回证;10.《不予立案审批表》;1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6〕第48号);12.被申请人将相关文书以电子方式邮寄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1.商家住所为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太王镇XXX村四组,在集安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 

  2.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6〕第48号),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程序合法。 

  3.检测报告(编号WD2026423286)证实案涉商品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案涉商品标签标示内容不会影响商品本身的食品安全。经检测,案涉商品含糖量实测值为0.25g/100g,符合《通则》中无或不含糖声称的要求。《通则》第8.3项规定,糖的“0”界限值为0.5g/100g,当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值时,其含糖量应标示为0。案涉商品含糖量实测值为0.25g/100g,小于“0”界值,其标签中含糖量应当标示为0,而并非按照实测数值标示。案涉商品名称宣称无糖,标签中含糖量应当标示为0而未标示,虽然违反规定,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标签瑕疵。案涉商品名为“无糖辣白菜酱”,为腌制辣白菜所用的调味料,原料中并不含有白菜,辣白菜酱是部分民众对该调味料的一种叫法,配料表中无白菜谈不上误导消费者,亦属于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对存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形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商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此时被申请人对商家已无行政处罚必要,亦无立案查处必要,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4.《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不予奖励。虽然申请人的举报属实,但其购买了标签存在瑕疵的案涉商品,为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未对其实施奖励,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1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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