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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集政复〔2026〕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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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XX,性别:男,出生年月:2005年1月,身份证号码:452126200501XXXXXX 被申请人: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9304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信息公示复核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6月15日予以受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提出的消费纠纷争议投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事项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挂号信于2026年5月11日被签收,直至提出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消费纠纷争议投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事项的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书的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程序并告知复核结果,但被申请人却未履行该法定告知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来信来函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举报内容为集安市XX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无糖泡菜酱标签没有标注含糖量,请求调解并召回涉案食品。申请人要求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照程序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申请人的电子邮箱进行回复。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商家的消费纠纷争议投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可知,公示内容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后续处理的相关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投诉时就要求对公示信息进行复核,上述部分信息尚未产生,复核的请求显然违反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受理复核及告知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花费14.9元购买了集安市XX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商家)生产的无糖辣白菜酱(以下简称商品),后认为该商品强调无糖却没有标注含糖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诉求为“依法组织调解、查处、举报奖励、召回”,并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商家的消费纠纷争议投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42号),于2026年5月29日展开调解。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32号),并通过申请人的电子邮箱进行回复,未对申请人投诉信息复核申请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邮件轨迹;2.商品订单截图;3.商品照片;4.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5.《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42号);6.调解记录;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32号);8.通过邮箱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42号)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6〕第32号)截图。 本机关认为: 商家住所为通化市集安市太王镇XXX村X组,在集安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三款“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第十七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信息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书面申请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程序并告知复核结果。”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公示的投诉信息具有法定复核职责,无对未公示的投诉信息进行复核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虽然载明了“本履职申请你机关对本人与被投诉人的消费纠纷争议投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内容,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时,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尚未办理,相关投诉信息尚未形成,被申请人亦无法将相关投诉信息进行公示,即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信息为未公示的投诉信息。故被申请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信息复核申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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