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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集政复〔2026〕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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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劲超,性别:男,出生年月:2004年5月,身份证号码:421302200405XXXXXX 被申请人: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集安市迎宾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4月,身份证号码:220582199304XXXXXX,工作单位: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6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购买了商家生产的产品,发现该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为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被申请人关于该事项的是否受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是否受理、是否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6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举报内容为集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要求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发现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件作为有效身份信息支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虽然通过线下邮寄方式进行投诉,但是被申请人为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方便信息统一采集,实现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单位共享信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吉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登记,并于2026年4月21日进行投诉举报反馈。为节约行政资源,提升工作效率,被申请人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以附件的形式,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以短信方式进行发送。申请人未收到上述文书进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得知,因该平台未向短信运营商提供服务费用,导致短信功能关闭,但是上级部门至今未通知被申请人短信功能已不能使用,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到短信内容及文书附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3月20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集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家)销售的XX洞窑酸菜(以下简称商品)。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品标签标识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针对投诉部分,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被申请人于当日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以全国12315平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附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至其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件轨迹;2.商品订单截图;3.商品照片;4.全国12315平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5.《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6.流转信息时间轴;7.被申请人将相关文书邮寄申请人的邮寄单及邮件轨迹。 本机关认为: 1.商家住所为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头道镇XX村XXX综合楼,在集安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权限。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投诉,并未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在未事先与申请人沟通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将投诉不予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告知方式有所不当。因该平台部分功能无法使用,致使告知效果无法实现。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告知的法定职责,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结果,程序违法。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集市监投不受〔2026〕第006号)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相关文书,被申请人履行了投诉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本机关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事项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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