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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日期:2026-02-09 15:20
  • 来源: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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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集安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高金光    职务:局长 

  地址:集安市迎宾路1169号 

  受委托单位:集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关兴华    职务:大队长 

  地址:集安市鸭江路3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中共集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集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集委编字〔2025〕40号)有关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集安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执法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执法文书使用委托单位公章,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执法; 

  4.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具备相应行政执法能力; 

  5.依法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并按规定整理装订、归档保管案件材料。 

  6.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执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一年,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10日止。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集安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公章): 

 

 

 

  2026年2月6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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