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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集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日期:2024-03-27 14:13
  • 来源: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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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自然资源局、集安市公安局各相关科室、队: 

  按照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3〕218号)、通化市自然资源局、通化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市自然资联发〔2023〕16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意见、通知、方案落到实处,特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集安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6日 

  集安市自然资源局  集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 

  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令第 730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3〕218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市自然资联发〔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切实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章 协作会商机制 

  第四条 落实联席会商工作机制。确定本部门的牵头单位和联络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1.联席会议副组长 

  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 

  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2.联席会议副组长 

  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分管领导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 

  3.联席会议成员 

  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局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科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 

  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轮流牵头组织,遇到刑事责任的重大、紧急、疑难自然资源行政案件或可能造成自然资源资产受到重大损害的行政案件,经请示联席会议组长同意,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由提议召开方负责组织。 

  第七条 联席会议内容 

  1.通报联动执法工作和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情况; 

  2.分析工作形势,结合实际组织部署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3.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打击危害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的重点事项等。 

  第八条 落实联络员制度 

  1.确定联络员 

  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均由负责案件移送、接收的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2.联络员职责 

  负责双方案件移送、材料流转、信息交换等日常事务;负责双方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负责第一时间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及违法最新动态;负责提供其他信息数据。 

  第三章 案件移送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向市公安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自然资源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认为涉嫌犯罪需要向市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包括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已出具鉴定意见,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应当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及材料清单目录: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和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附专家组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或者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对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 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单位补充调查。必要时,市公安局可以自行调查。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对市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单位,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接到市公安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移送的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市公安局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单位,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联合执法启动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查处案件中,有证据表明可能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商请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某类自然资源犯罪案件高发、可能会引起群体性案件或则暴力阻挠等情形下,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对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范围广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第五章 涉案物品保管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在办案中查扣的大型机械、船舶以及大宗矿产品等对保管条件、场所有特殊要求,难以保管处置的涉案物品,由市公安局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代为保管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代为保管书面申请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推荐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相关保管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支出,市自然资源局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双方共同报请集安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章 检验鉴定协作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在办理涉嫌自然资源犯罪过程中,涉及需要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勘验、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由市公安局提供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协助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协助书面申请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办理法定时限要求,及时协调有关科室提供相应协助,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对涉嫌犯罪案件,市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协调检验监测机构和组织相关专家,优先开展检验、鉴定或认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案件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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