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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集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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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司发〔2021〕22号
各相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现将《集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集安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9日 集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按照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稳步实施、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实守诺为重点,从制度层面持续做好“减证便民”,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涵义 1.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确定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1.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明事项目录(尚未公布)中的证明事项;我省公布的《吉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尚未公布)中的证明事项。 2.在国家目录和我省清单公布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在以下6个方面先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户籍管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场主体准营(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资格考试(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社会救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健康体检(责任部门:市卫健局)、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情况: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证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情况分阶段推进 1.排查梳理阶段(8月31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去年开展的“无证明城市”建设工程梳理结果,对当前本部门、本单位办理行政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排除国务院部委、省政府、通化市政府和我市历年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以“当事人承诺”等类似替代方式取消的证明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2.先行实施阶段(10月1日前)。我市先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6家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各自确定1项以上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公布实施,10月1日前将《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见附件1)纸质版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 3.全面推进阶段(12月30日前)。《吉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后,我市涉及该清单的部门对相应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明事项目录后,我市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推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指派专人协调联络。先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6家责任部门要主动请示上级业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确定1项以上事项,并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人统计表》(见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于8月24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法制科。 (二)规范工作流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要参照我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制作格式文本,自行编制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按照政务服务工作规定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等材料和信息。 (三)做好协调配合。本项工作应与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进行统筹,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政数局、市民政局的协调沟通。 (四)加强核查、监管和风险防范。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监管、风险防范等,及时处理不实承诺、失信行为,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市司法局将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联系电话:市司法局法制科 李晓亮 6220012 市司法局法制科 郝敬斌 6227636 报送地址:政务中心112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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