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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日期:2019-12-12 10:49
  • 来源:集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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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政复决字〔2019〕1号

  申请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集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申请人孙某甲因不服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xx月xx日对其作出的集公(青)行罚决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和申请人孙某甲询问笔录、嫌疑人曹某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视频等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甲述称,2019年1月14日,我到集安市青石镇xx村xx组王某甲弟弟家赶礼,下午1点左右我吃完饭要走的时候,看见王某乙在小屋的炕上吃饭。因为多年前他和我媳妇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他答应赔我3000元钱,当时我嫌少没谈拢,后来不经常看到他,也不知道他家在哪,问题就一直没解决。现在我看见他了,就想去找他理论,让他赔偿我。但和他同桌吃饭的有他的朋友,我怕挨揍,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揣在怀里防身用。进小屋后,我在和王某乙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所以就把菜刀从怀里拿出来想吓唬他,我刚把菜刀拿出来,旁边的王某甲就过来拽我,我左手一抡就把她抡开了,我站在小炕上拿刀对着王某乙,想去抓他衣领,这时旁边的人就上来拽我的衣服、胳膊、抢我手里的菜刀,这期间曹某某用拳头冲我头打了几拳。后来,我被拉到了王某甲弟弟的邻居家。我觉得与曹某某没有矛盾,他凭什么打我,想去找他理论,但又怕他再打我,我就拿了这户人家的菜刀,想曹某某再打我,我就拿出来吓唬他。在我拿了菜刀往王某甲弟弟家走的路上,一帮人上来拉我,刀也被抢走了,我就地在路边找了一根棍子准备继续去找曹某某,这时我三弟又过来拦我,我俩互相打了起来,被在场的人拉开了。之后曹某某从王某甲弟弟家出来,看见我就说“我就住集安,你有能耐来找我”,然后就走了,我也回了集安。1月16日,我觉得头疼,想起来在王某甲弟弟家赶礼时我的头被曹某某打了几拳,于是,我就向青石镇派出所报了案。1月24日,集安市公安局对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把我送到了拘留所,我说头疼希望延期执行,公安局和拘留所的人也置之不理。我是挨打的人,我报案之后,集安市公安局不处理打人的曹某某,反倒处罚我,我不服。我认为集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公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集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答复称,2019年1月16日11时05分,我局青石边境派出所接到申请人孙某甲报案,称自己于2019年1月14日13时许在青石镇xx村xx组王某甲弟弟王某丙家被曹某某殴打。我局依法受理并传唤申请人孙某甲、嫌疑人曹某某以及四位证人进行案件询问。经询问查明,2010年7月24日,申请人孙某甲因王某乙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孙某甲被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王某乙被处五日拘留并处贰佰元罚款。2019年1月14日13时许,申请人孙某甲在青石镇xx村xx组王某丙家赶礼时遇见王某乙,想就之前纠纷找王某乙理论,因担心自己被揍而在王某丙家寻得一把菜刀揣进外套内。申请人孙某甲进入王某乙所在小屋后,对王某乙进行言语挑衅,并持刀与王某乙纠缠,被包括曹某某在内的在场群众抢下手中菜刀并拉至小屋外。在此过程中,曹某某对申请人孙某甲未实施殴打行为,现场未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承办民警通过走访摸排,查询“三实”“警务云”等系统,无法与王某乙取得联系,因此无法对王某乙进行案件相关询问;本案涉及证人孙某乙(孙某甲三弟),经民警多次联系,拒绝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询问。综上,申请人孙某甲在我局于2010年对其与王某乙之间纠纷作出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1月14日在青石镇xx村xx组王某丙家中吃饭时,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刀与王某乙纠缠,属寻衅滋事行为。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申请人孙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我局民警将申请人孙某甲送至集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申请人孙某甲曾反映其头疼需要服药,并要求通知其家属将药物送至拘留所,但并未提出需要立即就医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我局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孙某甲在青石镇xx村xx组王某丙家中赶礼时,偶遇曾与其妻子有过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王某乙,并主动找王某乙进行理论。在此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申请人孙某甲将其事先从他处寻得并藏于外套内的一把菜刀拿出指向王某乙,但当即被曹某某等与王某乙同桌的人及时拦住、夺下菜刀并拉出王某乙所在房间。之后,申请人孙某甲认为自己与曹某某没有矛盾却被其殴打,气愤之下另寻得一把菜刀想找曹某某理论,被孙某乙及身边群众拦住。整个过程中,在场群众与申请人孙某甲之间曾有推拉撕扯行为,但未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9年1月16日,申请人孙某甲向集安市公安局青石边境派出所报案,称其1月14日在王某丙家中被曹某某殴打。集安市公安局青石边境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并传唤申请人孙某甲、嫌疑人曹某某以及四位证人进行案件询问。承办民警通过走访摸排,查询“三实”、“警务云”等系统,始终无法与王某乙取得联系,因此未对王某乙进行案件询问。

  在取得申请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事实材料基础上,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作出集公(青)行罚决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孙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孙某甲在他人家中赶礼时,偶遇曾与其有过纠纷的王某乙,遂寻得一把菜刀并藏于怀中,在与王某乙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并持刀与王某乙纠缠,被在场群众夺下菜刀、拉出小屋之后,又从他处寻得一把菜刀欲找曹某某理论,后被身边群众拦下。期间,在场群众为避免申请人孙某甲持刀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与申请人孙某甲之间曾有推拉撕扯行为,但四位证人均证实现场无人对申请人孙某甲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孙某甲两次手持菜刀严重威胁到在场群众生命安全,属寻衅滋事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对申请人孙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孙某甲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集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集公(青)行罚决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3日

主办:集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集安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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