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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2010-7-26 15:14:23   来源: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457   回首页 放入收藏夹 打印 向朋友推荐 下移 关闭窗口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温馨提示:
  一、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14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依法维权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生违法支付工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到集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电话:6224467;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集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电话:6222032。

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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